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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2
 林芝市邮政管理局的职责权限

    

一、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专有职责权限(共22项)

1.根据《邮政法》第四条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4.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关于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报告。

5.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的意见。

6.根据《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7.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8.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9.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10.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11.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邮政企业以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的备案手续。

12.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变更手续。

13.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报告。

14.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备案手续。

15.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集邮票品拍卖活动备案手续。

16.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等变动情况的行为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17.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的备案。

19.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关突发事件情况的报告。

20.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22.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本辖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共有职责权限(共76项)

1.根据《邮政法》第十条规定,监督检查信报箱设置。

2.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督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 

3.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督邮政企业销毁无着信件。

4.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督邮票的印制、销售。

5.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6.根据《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督检查措施。

7.根据《邮政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8.根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受理用户对服务质量异议处理结果的申诉。

9.根据《邮政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接受对违反《邮政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10.根据《邮政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邮政企业利用带用邮政专有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行为进行处罚。

11.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2.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快递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3.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14.根据《邮政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15.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16.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7.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8.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19.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20.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21.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行为以及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2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2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件(邮件)操作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24.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公示要求的行为、违反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等要求的行为、未及时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的行为以及违反收寄安全物品操作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25.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无着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26.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快递企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27.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快递从业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进行处罚。

28.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根据《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本业务领域、本地区标准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30.根据《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31.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有关管理制度。

32.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33.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邮政行业统计工作表彰活动。

34.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展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35.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发邮政行业统计调查表。

36.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

37.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38.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统计调查对象相关信息变更的报告并予以调整。

39.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40.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41.根据《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2.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

43.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监督检查措施。

44.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对违反集邮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45.根据《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集邮票品经营者违法行为、邮政企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未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的行为以及向集邮爱好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进行处罚。

46.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送的运营信息。

47.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协调处理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件、快件,必要时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

48.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49.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定期评估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定期组织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50.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备案。

51.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关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情形的报告。

53.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企业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情形,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54.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情原由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55.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56.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57.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58.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59.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60.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 

61.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进行处罚。

62.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3.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4.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65.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理邮政企业关于邮票销售情况的报告。

66.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67.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68.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69.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立邮票发行监督体系。

70.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邮票发行监督检查情况,向邮政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定期编制邮票发行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

71.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对邮票销售及印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2.根据《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73.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74.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75.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76.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省级邮政管理部门下放或委托下放职责权限(共7项)

1.根据《邮政法》第九条规定,对邮政企业撤销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审批。

2.根据《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邮政局《关于市(地)邮政管理局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进行初审。

3.根据《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邮政局《关于市(地)邮政管理局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机要通信服务网点,以及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机要通信业务进行初审。

4.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邮政管理局委托下放至市邮政管理局,对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许可审批。

5.根据《邮政法》、国办发【2012】6号、《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受理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备案和监督工作。

6.根据《邮政法》、国办发【2012】6号、《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受理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备案和监督工作。

7.根据《邮政法》、国办发【2012】6号《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受理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备案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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