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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通知

    2015-04-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通知(藏邮管201530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地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及与之配套的备案事项(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届时,邮政企业办理上述事项的,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向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备。 现将《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公布如下,请务必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执行。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林芝地区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单菁,联系电话:0894-5834460

 

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工作程序

一、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邮政企业申请“两项审批”事项的,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市(地)邮政管理局接到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拆迁通知书等)后,应当认真审核,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邮政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上须注明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包括申请材料项目填写不齐全、不准确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调查核实。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实地核查应制作“勘验笔录”。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安排两名以上正式编制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查时应对邮政营业场所的外部、内部进行拍照或录像。“勘验笔录”内容应记明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核查当时的情况,并按照规定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法进入邮政营业场所或原址已经不存在邮政营业场所的,需详细注明情况。

2、征求意见采取现场询问方式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内容应记明时间、地点、询问人员、被询问人员、对话内容,并经被询问人签字。如被询问人员不签字的,可注明相关情况。采用函调方式征求意见的,应请相关单位加盖公章。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于因搬迁而提出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撤销申请,在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服务种类和服务质量不变、服务地域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不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意见。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复。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应予审批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邮政企业,并制作送达回证。批复文件应包括:批复公文、“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或“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表”。一个批复公文应针对一个申请。

2、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情况、不予审批的依据等,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市(地)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可以采用在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告栏公布的方式,并及时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归档与报备。

1、归档。市(地)邮政管理局在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进行归档整理。归档文件按下列顺序装订:邮政企业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文件(包括附件申请表)、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实地核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与复函、批复公文、送达回证、社会公告等其它有关材料。

2、报备。市(地)邮政管理局做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的,均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备案。备案材料提交纸质复印件,应与归档文件保持一致。

二、备案程序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事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

市(地)邮政管理局接到登记材料后,应按照2013年邮政营业场所普查工作的要求,对该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事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

(三)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市(地)级邮政企业应当事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该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暂停的期限为6个月。若超过暂停期限的,市(地)级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要求,报市(地)邮政管理局审批。

(四)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填报《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书面告知市(地)邮政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保障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其数量多少是衡量普遍服务质量水平的重要指标。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提出的申请,要认真对待、谨慎审批,批复决定要统一标准、宽进严出,切实做到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审批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客观因素,在确保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邮政管理部门通过调查了解确认后可以酌情予以处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提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通过。

1、由于业务规模小、房租或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亏损,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2、撤销或停限办的原因与事实不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

3、撤销或停限办后缺少妥善周全的服务替代措施;

4、设置在省会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1.5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5、设置在省会城市之外的地级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2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6、设置在县级城市城区并且是周围5公里范围内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7、设置在农村乡镇地区并且是该乡镇地区唯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8、服务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以及党政军重要机构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9、撤销或停限办将严重影响用户使用邮政普遍服务,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不同意撤销或停限办。

 

附件:1、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申请表

            2、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业务申请表

            3、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4、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

        所登记表

            5、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

        服务业务报告表

            6、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报告表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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